以职务之便贪污公款 落法网终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3-24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一案,该案为被告人刘某贪污等,现本案已依法作出改判的终审判决。

经查明:2004年至2009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土地转让金和土地收益金共33笔未入账,合计金额430666.88元人民币,该款被其挥霍;2009年12月,西双版纳州审计局对勐海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账目进行审计时,发现被告人刘某收取土地出让金3笔未入账,合计金额28000元人民币,接到审计部门通报后,被告人刘某于20091229将该笔款项入账;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13笔土地出让金后,采取大头小尾的方式,贪污土地出让金共计人民币569113.88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退赃328000元。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剩余赃款241113.88元予以追缴。

宣判后,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具有立功情节不当、量刑的酌定情节不当以及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刘某以其在本案中受会计指使、利用为由提出上诉。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大头小尾的方式多次侵吞公款,金额达569113.88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刀莉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