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关系存争议 二审终审维持

访问次数 :880 发布时间 :2014-12-18

近日,我院对上诉人李玉英与被上诉人中晨达公司纠纷一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玉英向中晨达公司购买纸箱并于2013111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款中晨达包装纸箱款368000元。后李玉英向中晨达公司支付了8万元,尚欠288000元未支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玉英向中晨达公司购买纸箱并欠付纸箱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中晨达公司李玉英金额288000元。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亦未约定利息的给付,故中晨达公司要求李玉英支付利息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李玉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晨达公司支付纸箱款288000元。

宣判后,李玉英不服,本案应当是欠款纠纷,而不是买卖合同纠纷和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虽没有书面合同,但被上诉人中晨达公司持有上诉人李玉英书写的欠条,上诉人李玉英亦认可该欠条中的欠款系其购买纸箱后未支付相应货款形成的债务,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另外,对管辖权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据此,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州法院 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