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爆炸物炸伤自己 终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2-17
近日,我院对上诉人李江浪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裁定。
被告人李江浪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宣判后,被告人李江浪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江浪违反我国对爆炸物的管制规定,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爆炸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对上诉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州法院 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