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未满两月 盗窃又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2-15

2014123,我院对上诉人岩依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裁定。岩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712014430止。

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岩依于201461713许,在一老仓库门前将被害人马建松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铃木UM125T型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岩依将摩托车推到一修理厂修理过程中,被被害人找到并领回。

一审宣判后,岩依以被盗摩托车价格鉴定过高,归案认罪态度较好,没有打算出售盗窃摩托车为由,要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岩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价格鉴定是依法进行鉴定的,在鉴定意见告知时上诉人岩依未提出异议,且在上诉期间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岩依提出其没有打算出售盗窃摩托车的上诉意见,不影响认定其盗窃罪名的成立。据此,二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州法院 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