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持有枪支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2-11

本来可以避免发生的,但由于被告人为了私利和法律意识淡薄,结果发生过失致人死亡悲剧,使双方家庭都陷入了痛苦之中。日前,景洪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沙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自制火药枪一支,依法由收缴机关收缴。

经审理查明:201462416时许,被告人王沙杰在景洪市江北曼戈龙村委会回会村附近的“习说锅座山”半山腰处找草药过程中看见不远处有个黑影,误以为是猎物,便使用改装的射钉枪射击,将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打死。案发后,被告人王沙杰打电话给回会村的王某某,告知其将人当作动物打死,后王某某打电话告知村干部苏,苏又打电话给特后,由特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王沙杰抓获。经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他人用射钉枪损伤右胸部外侧壁致肺动脉破裂死亡。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案发后,被告人王沙杰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其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沙杰违反枪支管理法,非法持有枪支上山打猎,将人误认为是动物开枪将人打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王沙杰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沙杰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与被害人王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 李燕 郭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