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买卖起纠纷 调解履行息诉争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3-24

2011年1月20,勐海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07年至2008年12月期间,家住勐海县打洛镇曼山村民委员会的村民玉某向勐海县打洛镇某药房的陈某赊购药品2万元整。承诺于2009121支付,并约定了利息,由玉某的父亲周某作担保。到期后,玉某迟迟不愿支付陈某药品款,经过多次追款未果,陈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玉某、周某连带偿还其药品款2万元及利息12000元。

该案在庭审过程中,两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其2010年12月30日已经支付了原告陈某药品款3000元,现在尚欠的药品款数额应为17000元,因家中现在经济不宽裕,也没有经济收入,所以迟迟不能支付原告药品余款,对于利息部分双方并没有约定过,被告不予认可。

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员接到了被告周某的妻子打来的电话,电话中其告知承办人员,两被告经过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并与家人协商后,也知道自己拖欠原告药品款的行为是不对的,但是对于利息部分,被告实在是没有能力支付,原告能否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在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考虑到再让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可能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承办人员通过电话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的方式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由两被告给付原告药品款17000元,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的协议。但由于被告路途远,来回跑法院缴款不方便,又不放心把药品款直接交付给原告,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信任,以及方便群众,2011119,勐海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工作人员到两被告所住的勐海县打洛镇曼山村民委员会代收了药品款17000元,并向其出具了相关单据。 2010年1月20,原告陈某在收到了17000元的药品款后,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该案至此顺利结案。

(勐海县人民法院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