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买卖起纠纷 调解履行息诉争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3-24
2007年至2008年12月期间,家住勐海县打洛镇曼山村民委员会的村民玉某向勐海县打洛镇某药房的陈某赊购药品2万元整。承诺于
该案在庭审过程中,两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其
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员接到了被告周某的妻子打来的电话,电话中其告知承办人员,两被告经过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并与家人协商后,也知道自己拖欠原告药品款的行为是不对的,但是对于利息部分,被告实在是没有能力支付,原告能否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在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考虑到再让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可能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承办人员通过电话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的方式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由两被告给付原告药品款17000元,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的协议。但由于被告路途远,来回跑法院缴款不方便,又不放心把药品款直接交付给原告,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信任,以及方便群众,
(勐海县人民法院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