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 免于刑事处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2-08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金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的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106日凌晨2,被害人周某在勐腊县关累镇勐远街“都来吧”慢摇吧门口旁的烧烤摊吃烧烤。期间,因结账与烧烤摊老板何某发生争执。226分许,周某从自己停放在路边的起亚牌小型汽车上拿出1把砍刀冲到烧烤摊砍何某,何某从烧烤摊上拿了1把菜刀与周某对砍,经他人劝开后,周某再次持刀冲向何某,被站在旁边的段某用地上的一个铁板凳砸到在地,其手上的砍刀掉在旁边,站在一旁的被告人金某遂捡起周某掉在地上的砍刀并砍了周某的胸部1刀,后被告人张某又冲上去踹了周某两脚。周某因被他人用锐器砍伤胸部致心脏破裂当场死亡。被告人金某于当日820分到勐腊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张某于20131021接到办案民警的通知到勐腊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报到被抓获。

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周某的家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41124,因各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25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金某、张某予以谅解并向本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金某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行为实施者,系主犯,依法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担罪责;张某虽然参与犯罪,但其行为不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张某在案发当日就如实交待打过被害人的事实,后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也构成自首,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故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鉴于张某系未成年人,其犯罪行为显著轻微,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金某、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二被告人亲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已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州法院 蔡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