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 免于刑事处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2-08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金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的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周某的家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金某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行为实施者,系主犯,依法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担罪责;张某虽然参与犯罪,但其行为不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张某在案发当日就如实交待打过被害人的事实,后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也构成自首,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故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鉴于张某系未成年人,其犯罪行为显著轻微,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金某、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二被告人亲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已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州法院 蔡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