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欠款不理智 毁坏财产要赔偿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3-11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因索要欠款引起的财产损害纠纷,被告付某在索要欠款过程中很不理智的损坏原告家的财产,被判令赔偿原告刘某财产损失7216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系勐海县勐海镇人,被告付某系勐海县勐宋乡人。
法院认为,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已确认原告刘某主张的电视机1台、蒸汽机1台、茶几1个和鸡蛋18箱均为被告付某所损坏,价值为7216元,且有鉴定结论书相印证。被告付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毁坏原告刘某所有财产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付某以原告还欠其16000元而不愿意赔偿的抗辩主张无依据而未予支持,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勐海县人民法院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