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法院公审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持有枪支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2-05

124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在举行“公众开放日”活动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持有枪支一案,邀请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嘎栋社区干部、西双版纳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班学生共计50多人观摩、旁听庭审。阳光司法,增强法律意识。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过人死亡罪于20146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批准后,724日被逮捕。624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景洪市曼戈龙村委会回会村民小组附近的“习说锅座山”半山腰处找草药过程中看见不远处有个黑影,误以为是猎物,便使用改装的射钉枪射击,将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打死。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他人用射钉枪损伤右胸部外侧壁致肺动脉破裂死亡。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将被害人王某某当做猎物开枪打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合议庭对该案没有作出当庭宣判,决定择期进行宣判。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