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害人害己 触法被法院处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2-0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审理查明: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西)公(司)鉴(毒)字[2013]1260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