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一辆摩托车被处拘役和罚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2-0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212,被告人杨某某从小广告上看到被害人李某某要卖摩托车,便与其取得联系,双方约定当日下午在景洪市金沙滩新大桥下方见面。被害人李某某如约将红色三铃牌SL150型摩托车骑到约定地点给被告人杨某某看,并告知要卖2300元,被告人杨某某以试骑为由将该摩托车骑走未返还,被害人李某某发觉被骗后立即报警处理。2011214,被害人李某某在景洪市金地酒店门口发现被告人杨某某的行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在金地酒店门口将其抓获,并于次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被告人杨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违反规定不到案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4117,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被抓获归案。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300元。

另查明,该摩托已收缴并于2011214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涉案摩托车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陈美兰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