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钱”把戏不可信 实施抢劫终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3-11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以“变钱”为由实施抢劫的案件,最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系贵州省纳雍县人。2009年11月,被告人胡某化名“何军”,窜至普洱市宁洱县结识被害人普某,使用“变钱”方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2009年1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在被害人普某住所,以“变钱”为由,要求被害人提供巨额现金作为本金后,将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放入饮料内,诱使被害人服下昏迷后,被告人胡某乘机获取现金4.3万元后逃离宁洱县;20091216,被告人胡某同样化名“何军”,与王某窜至勐海县认识被害人石某,胡某在同其交往过程中故技重施,使用“变钱”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于2009年12月23日11时许,在勐海县某宾馆房间内,诱骗被害人石某喝下装有安眠药的饮料致其昏迷,当场获取被害人石某携带的5.9万元现金。随后,胡某又伙同不知情的王某以秘密方式,从被害人石某包饰店内非法获取皮包四个后逃离。2010年1月,二人在保山市被抓获。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局鉴定,现场遗留的饮料中含有三唑仑;经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皮包四个共价值人民币3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麻醉手段,致使他人不能反抗,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遂作出上述判决。

 (勐海县人民法院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