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判处一职务侵占案被告人徒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2-0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西双版纳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客户支付给公司的工程款以及公司支付给材料承包商的材料款共计10.3万元人民币,挪用后归个人使用。
被告人黄某某于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亲属与西双版纳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西双版纳德艺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资金共计10.3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亲属与西双版纳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