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理同步走 及时调解息争诉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2-03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王某东诉被告王某平委托合同纠纷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平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东茶叶款16,780元。

经查明,原告于20127月因有事回老家,不能亲自出售茶叶,便将一批茶叶委托被告代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询问茶叶的出售情况,但被告未告知实情,原告得知茶叶已售后出,向被告索要茶叶款16,780元未果。后原告找到被告,与被告一同来到法院,请求法院解决双方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可以当即审理,当即调解”,经立案庭立案后,及时将案件移送到民事审判二庭,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当即在办公室开庭进行审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纠纷。

(勐海县法院   徐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