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法院审结一团伙盗窃摩托车系列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2-01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龙某某、周某某等十八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分别达到巨大和较大,十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某某、岩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仍予以收购、销售,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结合各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勐腊县法院 苏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