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借来的二本林权证编造虚假的“橡胶林地出让协议”诈骗,领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2-01

近日,我院对上诉人邓仁川诈骗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二审裁定,即:被告人邓人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

原审认定,201282,被告人邓人川用尚玉娥的雪铁龙轿车(车牌号云DAS123)抵押,向被害人蒋丽借款5万元,同月21日,被告人邓人川用从二罗借来的二本林权证(所有人为:罗则,子的),和其编造虚假的“橡胶林地出让协议”,用作新的抵押物,将雪铁龙轿车从蒋丽处赎回,并再次向蒋丽借款3万元。8万元被邓人川挥霍。

2012927,被告人邓人川以购买侯士连的橡胶地(该地位于景洪市勐罕镇曼景村委会啊巴罗二国角,面积为53.9亩,双方约定以47万元购买)为由,用侯士连的《林权证》作为抵押从张之纲处借款20万元,后仅向被害人候士连支付了3.8万元。16.2万元被邓人川挥霍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认为上诉人邓人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财产作为抵押,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维持一审的裁定。

(刑二庭 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