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小聪明 犯大错误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26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在签订了运输合同后,私自把货物托去外省卖了的合同诈骗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5219许,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其事先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与景洪市八通红川李彬信息部签订运输合同,约定为在景洪市勐龙镇曼帅本购买香蕉的齐某某运输香蕉至河南省南阳市。当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其驾驶员李某某将驾驶车辆的车牌更换成伪造的车牌后到达景洪市勐龙镇,524日凌晨3许,被告人杨某某将齐某某价值144300元的香蕉装载完毕拉走,并于527日凌晨支到达河南省新密市水果批发市场,以6.8万元的价格将香蕉出售给了张某某。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已向齐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4430元,并取得被害人齐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已触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罪行,属于坦白,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事实一致,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朱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