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专心驾驶 现悔恨已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26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因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给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12137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K9C0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内载白某某)牵引皖K91XX号重型车由勐养驶往景洪方向,行至勐打线K21+300M处时,与由道路南侧驶入行车道的李某某驾驶的云K168XX号电动自行车(载其女儿苏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即立案侦查,通知被告人刘某某到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闭全性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衰老竭死亡;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和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结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认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作出上述判处。

 

(景洪市法院 朱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