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脏物还买 累犯挑战法律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26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一案对被告人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作出了审判决,被告人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6302223时许,梁某某停放在景兰国际酒店大堂旁的云K28XXX号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被盗。之后,被告人蒋某某通过刘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等人联系买主购买该车。7102231许,张某某与被告人蒋某某在景洪市江北北岸康城路段被抓获。后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了价格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车价格为70349元人民币。

另查明,20071019,勐腊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是被盗汽车,而予以出售,其知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蒋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景洪市法院 朱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