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买毒品为害人间 法律挥出正义之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26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岩某某贩买毒品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岩某某犯贩买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岩某某多次向别一岩某某、岩某(二人均属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被告人供称,2013年,其帮一个叫“小老缅”的人送“麻黄素”,送一颗就可以得到2元提成。2014年1月份,其再次遇到“小老缅”,并约定卖6颗(100元)能得到20元提成。其贩卖毒品1颗卖20元、3颗卖50元、6颗卖100元,其经常向景洪市勐龙镇曼康湾村和曼老村的傣族男子出售毒品,平时都是通过手机联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所辩解与其供述不符且无合理的翻供理由,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的规定。
(景洪市法院 朱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