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小便宜 刑罚惹上身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26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明知道是赃物,还用比市价低得多的价钱,购买了一张黑色本田牌女式摩托车的刑事案,结果被告人彭某某被判处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52862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1500元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黑色本田女式摩托车1辆经调查该摩托车系被害人冯某某于2013526被盗摩托车,该摩托车现已发还被告害人。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告人所购买的本田WH126-6摩托车的价格为451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赃物而非法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朱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