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 害人害己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26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贩买毒品的刑事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52215许,景洪市公安局勐龙派出所民警在景洪市东风农场景观大道后面有橡胶林地水塔处将被告人岩某某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岩某某的棕色左边裤包里查获用吸管包装及散装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8.89。经查明,被告人岩某某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89,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岩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景洪市法院 朱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