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动勐海县城抢劫案罪犯李某一审获极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24

2013712晚,勐海县城临街门面发生一起入室抢劫(致人死亡)案件,一时人心惶惶。

勐海县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侦查,经走访、调查后,迅速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一名叫李某的河北籍男子,并根据中缅警务合作协定发函请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协助查找此人。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刑侦科干警经排查,发现小勐拉财鑫宾馆有一名叫李某的中国河北籍男子登记入住312号房,遂将李某抓获,并于2013713移交给中国警方。

据罪犯李某交代,2013712,其吃完晚餐后背着装有2把匕首的双肩包在勐海县城转悠伺机抢劫,当日晚2130分许,进入勐海县勐海镇迎宾小区大门旁的“365+1牛仔店”进行抢劫,因店内无钱离开。1040分许,在观察四周确认无人后,进入勐海县勐海镇象山新街22号“鑫源皮具店”,以买包为名持刀威胁被害人刘某某,要求刘某某交出钱款。刘某某不从,其遂上前手持尖刀捅向刘某某背部,并将刘某某推进店内的一间小屋,接着拿尖刀朝刘某某身上乱捅、乱刺、乱划。随后快步走向店门将铝合金卷帘门半掩上,便在店内翻找钱物,在翻找钱物过程中听见刘满云叫了一声,再拿尖刀对着刘某某乱刺,其见刘某某没有动弹,就拿塑料袋套在手上搜刘某某的身,没有搜到钱,又去翻挂在墙上的包,一共劫得人民币3300元。后其马上逃离现场,打车逃到缅甸小勐拉后入住在小勐拉财鑫宾馆312号房间。

经法医尸检,被害人刘某某全身共有27处大小不一的创口。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构成抢劫罪,其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对李某予以严惩。尽管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初犯、偶犯,但上述情节不足以对李某减轻罪责。一审判决李某极刑。目前,因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该案在二审审理阶段。

 

 

                                (州法院 李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