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阳光司法”:审理民生案件关注百姓利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24

1119,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根据“阳光司法”的要求,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一起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邀请嘎洒镇5名州市人大代表、2名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过程,参与“阳光司法”活动。

2013916傍晚,原告沐某某驾驶凯诺牌两轮摩托车与被告普某某的丈夫李某某驾驶的望龙牌两轮摩托车在景大线K25+620M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造成其严重受伤并留下残疾,而李某某也被毛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撞挂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原告沐某某以“死者李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家人应当赔偿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718将死者李某某的妻子普某某和女儿李某某、儿子李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向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96829.06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受理后,民二庭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此案,承办法官认真审查了原告的起诉材料和被告的答辩材料,制定了庭审方案。在法定期限内向三被告送达了诉讼文书,告知了诉讼权利义务和应诉时间及开庭地点。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事实进行了陈述、举证、质证、答辩、辩论,但因双方对纠纷事实争论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合议庭没有作出一审宣判,对此案择期宣判。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