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超过法定期限 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18
2014年11月11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向勐海县国土资源局送达1份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书。
勐海富泰自保温砖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农用地上建盖砖窑,2014年2月16日,勐海县国土资源局受理了该案后,于2014年2月19日向勐海富泰自保温砖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其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经查实,2014年2月26日勐海县国土资源局向勐海富泰自保温砖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因勐海富泰自保温砖有限公司未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勐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6日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申请,要求拆除勐海富泰自保温砖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经审查,因勐海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的申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为此,勐海人民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并于2014年11月11日向勐海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行政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法院将不予受理。”
(勐海法院 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