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进行合同诈骗罪领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10

近日,我院对被告人岩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维持一审终审裁定,即被告人岩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原判认定,201333,被告人岩某某虚构其能够为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虚假事实,并与岩某、岩甲等人签订承诺书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协议、收取岩某等人交付的办理费人民币98000元,后携款潜逃。2013102916许被告人岩某某主动到景洪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同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虚构其能够为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虚假事实,并收取岩某等人交付的办理费人民币98000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州法院 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