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代子签协议 法院驳回诉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7-13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6日16时许,原告曹某某驾驶摩托车,由大渡岗乡向大荒田方向行驶,与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吉普车会车时发生侧面刮擦,造成原告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次日,原告曹某某之父与被告王某某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王某某承担送曹某某就医的包车费300元,并一次性付给曹某某医疗费1000元。此协议生效后,双方今后不得就此事纠缠。被告王某某依约履行了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王某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之父取得了原告曹某某的授权,但其二人之间关系属共同居住的特定、密切父子关系,且该协议的签订,是在原告曹某某因伤住院后所为的事实,能够使相对人被告王某某相信原告之父有代理权。签订协议后,原告曹某某亦明知该协议内容,但未作明确否认,应视为其已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系有效合同。原告曹某某在协议生效并履行完毕后要求被告王某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于理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普文法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