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残小学生 驾车人与保险公司共担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7-13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受害人为小学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勐海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费等费用106933.12元,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各项费用71284.07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马某系勐海县某小学学生。2009年4月4日,被告李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勐海县佛双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过程中,与站在道路右侧的原告马某相撞,造成原告马某受伤、车辆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马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视神经挫伤,右眼结膜下出血、右侧颅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颧骨骨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马某右眼视力盲目5级、视神经视盘苍白,已构成Ⅷ级伤残。原告马某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8217.19元。另外,被告李某于2008年11月20日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勐海支公司将其驾驶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两个险种。

勐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被告李某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马某身体受到伤害、留下了终身的残疾,源于被告李某的侵权行为所致,李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由于李某在保险公司就该肇事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勐海支公司应在所出具的保险单内容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剩余部分应由被告李某承担。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