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某成为勐海县因危险驾驶被判实刑第一人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05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二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成为我县因危险驾驶被判实刑第一人。

经审理查明:201453,被告人二某醉酒后驾驶云太阳牌黑色DY150-5型二轮摩托车,沿勐打线由勐海县城方向往勐混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勐打线3K95+600处时,该二轮摩托车侧翻,被告人二某滑至对向车道,与对向驶来的云KLH189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被告人二某受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二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74mg/100ml。经勐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二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二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处理。

被告人二某被取保候审后,未按照传票上规定的时间到庭,宣判后被告人二某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被告人二某在被送往看守所后表示心里十分后悔,今后也会遵纪守法,不醉酒驾驶了。

(勐海县人民法院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