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调解 促和谐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7-13

   

    2010629,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案件标的达30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0628,刚收到原告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中院民二庭法官阅卷后了解到,该案是我州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最大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如果不及时处理,将会造成巨大的损失。为此,办案法官及时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详细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和各自的主张和意愿。据原告陈述:其于2008年初由他人介绍认识了二被告,二被告注册了矿业有限公司,准备开采景洪勐龙镇曼庄尖附近铁矿,但二被告缺少资金,寻求原告合作。随后,原告与二被告于 2008 515日,签定了《企业投资合同》。由原告投资3000万元,约定二被告从20096月开始返还原告的投资本金及按精粉矿销售量的回报。原告按约定将3000万元交付了被告,可被告却没有按约定履行偿还本金和回报的义务。原告经多次催被告还款未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称其并不是不愿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而是受金融危机影响,矿价下跌,矿石不好卖,加之没有后续资金,影响了矿山的开发等原因,无法偿还原告的借款。详细了案情之后,为使双方欠款纠纷得到合理解决,承办人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被告同意原告提出的用被告的矿山来抵偿3000万元借款。但被告称其向银行借的1000万元贷款应由原告偿还,双方为此争执不休。基于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意愿,承办人向原告分析了利弊关系,被告没有继续开采矿石所需后续资金,矿山现已基本处于瘫痪状态。被告现在唯一的财产只有矿山和机器设备,且矿山的机器设备己被抵押给银行。经过承办人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原告同意承担被告所欠的1000万元银行贷款。最终,被告将矿山以4000万元抵偿给原告。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得以圆满的解决,为双方节约了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双方利益损失,促进了社会和谐。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龚知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