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宫男子不思悔改 实施抢夺再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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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某系湖南省祁东县人,在勐海县无固定住所。200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勐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5年2月刑满释放。2005年11月又因犯抢夺罪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7年7月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价值人民币5299元的一条黄金项链,抢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谭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两次刑罚,但其出狱后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有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勐海县人民法院 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