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国法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领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0-29
近日,我院对王天贵、王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二审裁定。上诉人王天贵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原判认定,
经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查获的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第1组检材为黑熊,数量3只;第2组检材为中国豪猪,数量6只;第3组检材为大壁虎,数量24只;第4、5组检材为巨蜥,数量11只;第6组检材为栗鸮,数量1只;第7组检材为猛禽幼体,由于分类特征不明显,不能鉴定到种;第8组检材为中国穿山甲,数量1只;第9组检材为1件牛的头部残体,由于分类特征不明显,不能鉴定到种;第10组检材为赤麂的残体,至少来自3只个体;第11组检材为1只雉鸡类,由于分类特征不明显,不能鉴定到种;第12组检材为爪哇穿山甲,数量3只。黑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和CITES附录1物种;豪猪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大壁虎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巨蜥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CITES附录Ⅱ物种;栗鸮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和CITES附录Ⅱ物种;猛禽幼体为CITES附录Ⅱ物种;穿山甲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和CITES附录Ⅱ物种;赤麂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3只黑熊的价值标准为75150元;24只大壁虎的价值标准为20040元;11至巨蜥的价值标准为123750元;1只栗鸮的价值标准为1336元;4只穿山甲的价值标准为6680元,以上合计226956元。
另查明,涉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活体已移送西双版纳州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护养。
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上诉人王天贵、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仍进行运输,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州法院 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