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送达释法理 土地诉争自行和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7-13
2010年4月,原告岩某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肖某返还土地。原告诉称:
法院受理该案后,案件承办法官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的同时,对被告进行了法律法规的释明和思想疏导工作,并告知被告的诉讼权利与原告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鉴于被告属外来人员的实际情况,要求其主动与原告联系和协商解决纠纷,被告表示愿意联系原告自行协商。后被告与原告对纠纷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原告的谅解。原告于
勐海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土地纠纷已自行和解,促进了原、被告的关系和谐,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遂作出了“准予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
(勐海县人民法院 刘继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