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 打猎反为“猎物”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7-13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三村民非法持有枪支将其同伴误认为猎物进行射击的案件,并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岩温某有期徒刑一年,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被告人岩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以被告人岩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1月2216时许,被告人岩温某、岩章某、岩某某携带自己私自持有的火药枪一同进山里打猎。三被告人进山后便分开打猎。当日18时许,在打猎过程中,岩温某将岩某某误认为是麂子,遂开枪射击,将岩某某打伤,后岩温某和岩章某一同将岩某某送往乡卫生院进行治疗,并于当晚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三被告人被收缴的疑似枪支系枪支,岩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温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持有一支枪支,并且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重伤,被告人岩章某、岩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各持有一支枪支,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律,被告人岩温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岩章某、岩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岩温某、岩章某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告人岩某某,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而且双方当事人已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故法院作出了如上的判决。

本案宣判后,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勐海县人民法院 刀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