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枪为“打鸟” 鸟未打着受惩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7-13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打鸟”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岩温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岩某、岩温某均系勐海县勐遮镇居民。20099月,被告人岩某承诺帮助岩温某弄一支枪打鸟。同年10月的一天下午,岩温某给岩某人民币400元并一同到勐海镇至勐阿镇方向二公里大桥附近路上向一名傣族男子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后民警又从岩某家查获射钉枪一支、火药猎枪一支、火药手枪一支。涉案枪支已被依法收缴。经鉴定,被收缴的以上疑似枪支系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岩温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中被告人岩某持有枪支三支,被告人岩温某持有枪支一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酌情考虑二被告人持有枪支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岩温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勐海县人民法院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