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枪为“打鸟” 鸟未打着受惩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7-13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打鸟”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岩温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岩某、岩温某均系勐海县勐遮镇居民。2009年9月,被告人岩某承诺帮助岩温某弄一支枪打鸟。同年10月的一天下午,岩温某给岩某人民币400元并一同到勐海镇至勐阿镇方向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岩温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中被告人岩某持有枪支三支,被告人岩温某持有枪支一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酌情考虑二被告人持有枪支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岩温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勐海县人民法院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