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一起村民小组长贪污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0-2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贪污竹源造林补偿款的贪污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岩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岩某某系景洪市某乡某村委会某民小组组长,因涉嫌贪污一案于2013829被采取强制措施,2014717被执行逮捕。2009年国家对某村委会某民小组竹源造林进行补偿,竹源造林补偿款于2011年下拨。2011127,被告人岩某某到乡林业工作站代本村岩某等13名竹子种植户领取了竹源造林补偿款共13936元,被告人岩某某没有将竹源造林补偿款13936元发给13名竹子种植户,而将此款占为己有。2013910检察机关在查处此案时,被告人岩某某将此款退出并已发还给13名竹子种植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侵吞国家资金1393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岩某某能够在犯罪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在判决宣判以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上述被告人岩某某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和积极退邀赃款的情节,可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