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公正 法院处罚彰显法律权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7-13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中某通讯企业工作人员伪造民事诉讼证据的行为进行了处理,对该企业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和处罚决定书,指出其存在的管理漏洞以及今后的工作建议,并依法处以1万元罚款以示警戒。

    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因不当得利纠纷诉至法院,原告周某诉称:2008年8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代销福利彩票合同,彩票代销场所由被告提供,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房屋租金500元,同时支付销售彩票总金额的0.5%作为被告的提成。后原被告双方终止了口头代销彩票合同,但被告在终止了口头代销彩票合同后仍然在使用原告的彩票机销售福利彩票,并擅自占有销售金额共计20288.01元。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口头代销彩票合同属实,但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4月30日终止了福利彩票代销协议,并已进行了结算,彩票线路已经在结算后就搬迁了,被告不存在使用原告的彩票机继续销售彩票的事实。

    本案经过勐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被告不服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均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和庭审所确认的事实,被告在终止合同后仍在使用原告的彩票机,该事实与某通讯企业工作人员制作的《证明》内容:“彩票机已于2009年5月1日从被告处搬迁”的情况相矛盾,而该通讯企业未对这份《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就签署了“情况属实”并盖上公章。这份伪造的证据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正确判断和公正审理。

    勐海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处理决定。

   编后语:

    在司法实践中,个人或单位伪造民事诉讼证据的情形时有发生,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确审理,而且会让社会的诚信度大大降低。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有责任对这些违法行为加以惩戒,肃清不良之风,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勐海县人民法院 裴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