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不冷静 害了别人害了自己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9-29

近日,州法院对岩某故意伤害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1、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2、被告人岩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经济损失50882.99元。3、被告人岩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经济损失58934.73元。

原判认定,20134275许,被告人岩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橡胶地界问题在勐腊县勐满镇勐满村委会曼洪村橡胶林地发生争执,其子杨某甲后持刀赶到现场,见杨某某受伤便去砍岩某的橡胶树,在其砍倒两棵橡胶树后,岩某上前与其争执,双方发生冲突,岩某持刀砍伤杨某甲右手臂,时杨某某持一根木棒击打岩某头部,岩某又持刀将杨某某身体多处砍伤。岩某的左手小指、头部等部位受伤。

经勐腊县和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甲被人砍伤右前臂,肌肉、肌腱及桡动脉断裂,伤情为重伤,八级伤残、被害人杨某某颅脑损伤的伤情已构成重伤,八级伤残、被告人岩某的左手小指远侧指节缺失已构成轻伤。

被告人岩某于案发当日,在勐满卫生院向民警供述了案发经过,民警于当日扣押了作案工具,其201358到案后供述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伤害事实。被害人杨某某在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农垦医院、勐腊县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治疗,产生医疗费33573.79元、鉴定费600元;被害人杨某甲在勐腊县勐满口岸医院、勐腊县人民医院、西双版纳农垦医院等医疗机构治疗,产生医疗费42230.01元、鉴定费1900元。

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一致,二审认为上诉人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的赔偿项目及其数额均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州法院  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