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不冷静 害了别人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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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州法院对岩某故意伤害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1、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2、被告人岩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经济损失50882.99元。3、被告人岩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经济损失58934.73元。
原判认定,
经勐腊县和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甲被人砍伤右前臂,肌肉、肌腱及桡动脉断裂,伤情为重伤,八级伤残、被害人杨某某颅脑损伤的伤情已构成重伤,八级伤残、被告人岩某的左手小指远侧指节缺失已构成轻伤。
被告人岩某于案发当日,在勐满卫生院向民警供述了案发经过,民警于当日扣押了作案工具,其
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一致,二审认为上诉人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的赔偿项目及其数额均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州法院 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