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夫妻离婚亲属忧心 悉心调解双方和平分手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9-29

近日,州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夫妻双方均为聋哑人的离婚案件。

上诉人(原审被告)岩某与被上诉人玉某(原审原告)均系聋哑残疾人,属景洪市勐养镇某村委会村民。岩某与玉某于200669在景洪市勐养镇人民政府结婚,于20051221共同生育子女岩某某。双方于2012110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审法院认为岩某与玉某因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生活中的矛盾,导致长期分居,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判令双方共同生育子女岩某某由上诉人岩某抚养,玉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岩某不服上诉至本院。

岩某上诉认为,双方都是残疾人,能够走到一起非常不容易,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努力调解,如果玉某还能回心转意,上诉人仍然愿意原谅她继续共同生活;如果确实无法挽回婚姻,请求法院判令玉某给予上诉人岩某五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并一次性支付子女岩某某的抚养费。

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非常特殊,如处理不好,不但影响双方的生活、子女的成长,还会严重影响双方家庭成员、亲属的生活。为此,承办法官经多方联系,请到景洪市特殊教育学校的手语教师为调解工作作翻译,在庭审之前开展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经过与夫妻双方及其亲属的积极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与双方亲属所忧心的问题,承办法官通过讲解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抚养费的支付等法律规定、讲解子女成长教育环境和父母养育不易等道理,由手语老师分别向双方当事人翻译,再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反馈给亲属和承办法官,如此循环反复,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上诉人岩某放弃50000元的补偿款,子女岩某某由上诉人监护抚养,被上诉人玉某按每月35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除此之外,双方亲属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在调解书的内容之外还针对子女岩某某今后的教育、医疗、日常探望等达成了共识,并签下协议。至此,此案得到圆满解决。

(州法院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