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违反监管规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9-29
日前,勐腊县人民法院对被本院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的四名罪犯,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罪犯杜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罪犯邢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罪犯周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罪犯岩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执行机关勐腊县司法局提出,四名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分别从2014年2月、1月、4月份开始,未经请假外出,经当地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和社区志愿者多方查找,均未找到,四名罪犯均属于脱管超过一个月。建议法院对四名罪犯撤销缓刑。
勐腊法院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属实后认为,四名罪犯均违反缓刑考验规定,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四名罪犯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并对四名罪犯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勐腊县法院 苏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