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判处一职务侵占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9-2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程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2483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称其未侵占车辆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程某所侵占的货款及纳智捷越野车已收缴退还受害公司,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