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判处一职务侵占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9-2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程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1021,被告人程利用担任玉溪大型机械设备修理有限公司景洪市分公司收款员职务的工作便利,向客户岩某某收取货款9000元后并未上交公司,22日被告人程未经公司许可就开着公司安排给其去收货款的纳智捷越野车离开景洪,23日公司发现程和纳智捷越野车都不见了,向公安机关报案,景洪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4日广西三江县公安局民警在三江县斗江镇沙宜村209国道发现涉案车辆,并将被告人程抓获。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侵占的纳智捷越野车价值239300元。案发后,被侵占的岩某某货款和纳智捷越野车已收缴退还受害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2483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称其未侵占车辆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程所侵占的货款及纳智捷越野车已收缴退还受害公司,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