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工作人员”为幌子进行诈骗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9-2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自称为省公安厅工作人员并取得受害人信任而进行诈骗现金的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6月份,被告人杨某某自称是省公安厅的工作人员到嘎栋村委会曼沙小组看土地,被害人段某某误信杨某某能帮其买到土地,于同年85日早上在景洪市宣慰大道百盛广场前路口处,段某某9万元现金交给了杨某某帮忙买地,杨某某拿到钱后就离开了景洪,随后将九万元现金挥霍一空。因涉嫌诈骗一案,被告人杨某某于2013827被刑事拘留,930被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九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