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口头购房起纠纷 解除权已丧失被判驳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9-19
近日,州法院改判了一起要求解除十年前口头购房协议的案件,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购房协议,二审法院认为已过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鲁某的诉讼请求。
2003年1月,罗某与鲁某协商,罗某自愿购买鲁某位于普文镇城子村委会纳龙村民小组的一套房改房。双方约定总金额为6000元,其中罗某向鲁某支付现金1500元;代其偿还信用社贷款3000元;代其偿还个人欠款1500元。其后,鲁某向罗某交付了房屋,但罗某只代鲁某偿还个人欠款1500元,其余4500元一直未支付,鲁某以此为由,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口头购房协议。
一审认为,罗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对鲁某请求判令解除与罗某之间购房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认为,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应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如经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则归于消灭。即使鲁某享有解除权,但其长达十年才行使权利,其解除权早已丧失。且从双方达成协议起,房屋就交付给了罗某,后罗某又将该房屋转卖给了马某居住使用,现罗某主张解除合同,明显涉及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可向罗某另行主张债权。二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州法院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