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触法被判处拘役和罚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9-1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作出一审 判决,被告人岩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被告人岩某到当地人称为“松树坡”的林地内毁林开挖穴坑用于种植咖啡,之后被告人岩某又两次到“松树坡”林地内开挖穴坑种植茶叶。经景洪市林业局技术鉴定,被告人岩某开垦林地为集体林,损失活立木蓄积
在庭审中,被告人岩某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岩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并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岩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到集体林毁林开垦种植经济作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岩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人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岩某积极赔偿造成的损失,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