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家作案盗窃财物 归案后被判处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9-1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一起在一个月内采取趁人不在进家手段盗窃他人摩托车和现金的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腰某窜至景洪市勐养镇曼纳庄村委会八家寨2号楼下将被害人刀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新大洲本田牌SDH100-41E型摩托车盗走。该摩托车已收缴并退还被害人刀某某。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682元、哈里爱俊达牌摩托车鉴定价格为824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白某甲、白某乙、刀某某的陈述;证人白某某的证言;物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人身检查照片;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登记保存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被告人腰某某的户口证明、前科查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等有关材料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总和价值151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腰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所盗财物已收缴并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腰某的各项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景洪市法院 陈美兰、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