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被判偿还借款本息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9-1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借款到期不还被诉,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阿某、布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所产生的利息21293.71元(计算到2014321)。

经审理查明:20101020,被告阿某、布某向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三年,约定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并于当日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约向被告阿某、布某发放了该笔贷款。截至2014321,被告阿某、布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1293.71元尚未偿还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院认为:原、被告依法自愿订立的金融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约向被告阿某、布某出借100000元借款,履行了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被告阿某、布某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合法权益受损。故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阿某、布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1293.71元(暂算至2014321),今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