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恨女友在心 故意杀人获刑罚

作者 :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6-04

420,景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李进松故意杀人一案,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进松有期徒刑五年。

经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121015许,被告人李进松由于对其女友铁某某闹分手、吵架一事怀恨在心,在景洪市山水云天小区12单元1103室,先用水果刀将铁富珍喉部刺伤,后用菜刀将铁富珍后颈部砍伤。因看到铁富珍后颈部出血,遂停止犯罪,并外出买药给铁富珍治疗。铁富珍向景洪市公安局报警,后李进松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铁富珍的损伤为轻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进松于20091211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5日被逮捕。

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进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李进松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