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大象皮 罚款又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8-29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被告人王某某走私大象皮,被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3630,被告人王某某在缅甸小勐拉以350元购买了5块大象皮。201374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携带5块大象皮从非法通道入境,后乘出租车回勐海,在勐海县两公里转盘处被在此设卡查缉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查获的5块大象皮物种为亚洲象,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60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大象皮是珍贵动物制品,仍走私入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海关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勐海县人民法院  汤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