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大象皮 罚款又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8-29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被告人王某某走私大象皮,被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大象皮是珍贵动物制品,仍走私入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海关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勐海县人民法院 汤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