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他人偷越国境领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8-28

 

近日,州法院对上诉人丁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裁定,上诉人丁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一审查明,20131117,被告人丁明知热某某.、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甲、布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等新疆籍人员欲从勐腊县勐满镇57公里处的边境一带偷越国境到老挝国,仍驾驶其租来的牌号为JF6186的微型车欲将热某某9人从勐腊县城区运送往勐满镇57公里处,并约定运费2500元。当日23时许,被告人丁驾驶JF6186号车载热某某9人从勐腊出发开往勐满镇57公里方向。次日凌晨0时许,当车行至岔河方向(至勐满镇57公里方向)的公路上时,被在此设伏的勐腊县公安边防民警抓获。

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认为上诉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州法院  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