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入室抢劫案一审宣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8-22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冉景华抢劫(附民)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冉景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赔偿五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18146.5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间,被告人冉景华欲到被害人张绍华家采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并多次携带事先准备的羊角锤到张绍华家拟实施抢劫,未果。在获悉袁佳(张绍华之女婿)之父袁松涛定于
次日凌晨0时30分许,张绍华和被害人张楠(张绍华之女、已怀孕)、袁爱楠(张绍华之外孙女)回到家中,冉景华又在3号卧室中持羊角锤击打张绍华头部致其死亡,后乘张楠进入3号卧室之机持羊角锤将张楠打死,并击中袁爱楠头部。凌晨1时许,被害人袁佳回到家中,当冉景华持羊角锤击打袁佳头部时遇袁佳反抗,二人发生激烈搏斗,后袁佳在1号卧室床上被冉景华持羊角锤击打头部死亡。发现袁爱楠尚未死亡的情况下,冉景华持铁锤再次击打袁爱楠头部致其死亡。期间,冉景华还持水果刀和军用刺刀先后刺、割被害人张绍华、李忠云、张楠、袁佳的颈部,并从李忠云身上劫得价值人民币16916元的足金项链一条和价值人民币4178元的足金吊坠一个,从袁佳的钱包内等处劫得人民币3000余元。
为毁灭证据,冉景华在卫生间内对劫得的项链进行冲洗,并清理了现场。作案后返回家中途中,冉景华将用于作案的羊角锤及作案时所穿的拖鞋、从现场带走的烟头、纸杯等物丢弃在建材市场河道中,回家后又对其穿到张绍华家的拖鞋及作案时所穿的衣物进行了清洗,并将劫得的赃款、赃物分别藏匿在其家沙发垫下和楼顶砖块下。同年9月6日,冉景华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冉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暴力劫取被害人财物,并致五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关于被告人冉景华所提其未实施杀人行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冉景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据以证明冉景华犯抢劫罪的客观性、关联性证据确实、充分,冉景华供述其作案的时间、地点,作案经过,使用的凶器、行凶的手段、销毁证据的方式、方法以及劫取财物的种类、数量等内容均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所作有罪供述客观、真实并符合常理,且其在庭审中的翻供不能说明翻供的原因,所作辩解与全案的证据相互矛盾,足以证明其辩解不实,故冉景华和其辩护人提出冉景华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均不影响对冉景华犯罪事实的认定,亦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刑事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实际物质损失应当由冉景华予以赔偿,相关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死亡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畴,不予支持。针对误工费提出的诉讼请求,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诉讼期间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人冉景华犯罪的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据此,根据被告人冉景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州法院 蔡建红)